首页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2016年) 第四十三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工作、违规开展禁止或者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使用不合格或者未经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耗材等开展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