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2016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评估制度,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第三方评估工作,定期在行业内发布评估结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级质控组织应当重点加强对县级医院、基层医疗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