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联合体综合绩效考核工作方案(试行)(2018年) 二、

二、 组织管理

国家卫生健康委与国家中医药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制订医联体综合绩效考核相关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建立完善医联体综合绩效考核相关制度,组织对各地医联体综合绩效考核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医联体综合绩效考核工作,组建专家组,细化具体考核方案,明确考核程序与工作安排,对区域内医联体建设推进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定期报告工作进展。各地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本区域医联体综合绩效考核工作。

牵头组建医联体的三级医院应当成立综合绩效考核工作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分管院长任副组长,医务管理、护理管理、人事教育和经济管理等部门负责人,以及医联体成员单位负责人任成员,负责制订本医联体综合绩效考核方案并组织实施。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组织对本医联体综合绩效进行评估,定期向相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上报数据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