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联合体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医疗联合体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医联体建设应当坚持政府办医主体责任不变,按原渠道足额安排对医联体各医疗卫生机构的财政投入资金,切实维护和保障基本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有效提升医疗服务、公共卫生服务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体现公立医院的社会责任。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