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联合体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以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为考核重点,主要考核医联体运行机制情况、医联体内分工协作情况、区域资源共享和下沉情况、发挥技术辐射作用情况、医联体可持续发展情况,以及公共卫生和居民健康改善情况。同时,加强对本辖区专科联盟和远程医疗协作网的规范管理,重点考核牵头单位技术辐射作用发挥情况和居民健康改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