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联合体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 第三章 专科联盟 第二十六条 医疗联合体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专科联盟 第二十六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要根据患者跨区域就诊病种及技术需求情况,有针对性地统筹指导专科联盟建设。重点发挥委局属(管)医院、高校附属医院、省直属医院和妇幼保健院专科优势,辐射和带动区域内医疗服务能力提升。 鼓励组建省级和地市级妇幼保健院牵头,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为成员的区域性妇幼保健院联盟。 第三章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