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联合体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 第二章 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 第十四条 医疗联合体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 第十四条 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应当加强医联体内资源共享,通过设置医学影像、检查检验、病理诊断和消毒供应等中心,为医联体内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同质化服务。在保障医疗质量的前提下,推进医联体内不同级别类别医疗卫生机构间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