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联合体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 第二章 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 第十一条 医疗联合体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 第十一条 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应当设立医联体管理专门机构,统筹医联体规划建设、投入保障、项目实施、人事安排、薪酬分配和考核监管等重大事项。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