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16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十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在本办法施行1后年内,按本办法规定对已开办的美容医疗机构和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进行审核并重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