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章 机构设置、登记 第七条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七条 第二章 机构设置、登记 第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核发美容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违规作出的审批决定应自发现之日起30日内予以纠正或撤销。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