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02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卫生部(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