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十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