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2018年) 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 第四十条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2018年) 第四十条 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 第四十条 医患双方申请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的,应当参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向医疗纠纷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已被受理,或者已经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且已被受理的,…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需要鉴定的,鉴定时间不计入调解期限。超过调解期限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引用法条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