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2018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2018年) 第五十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解聘: 偏袒一方当事人; 侮辱当事人; 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泄露医患双方个人隐私等事项。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