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2018年) 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解聘:

偏袒一方当事人;

侮辱当事人;

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泄露医患双方个人隐私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