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2018年) 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 第三十七条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2018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 第三十七条 咨询专家、鉴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 是医疗纠纷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与医疗纠纷有利害关系; 与医疗纠纷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医疗纠纷公正处理。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