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2018年) 第二章 医疗纠纷预防 第十六条 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2018年) 患者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阅、复制病历资料。 第二章 医疗纠纷预防 第十六条 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 患者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阅、复制病历资料。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