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2018年) 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 第二十三条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2018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 第二十三条 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下列事项: 解决医疗纠纷的合法途径; 有关病历资料、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的规定; 有关病历资料查阅、复制的规定。 患者死亡的,还应当告知其近亲属有关尸检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