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2018年) 第二章 医疗纠纷预防 第十五条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2018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医疗纠纷预防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紧急抢救未能及时填写病历的,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隐匿、毁灭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