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2018年) 第二章 医疗纠纷预防 第十条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2018年) 第十条 第二章 医疗纠纷预防 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对诊断、治疗、护理、药事、检查等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水平。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风险管理,完善医疗风险的识别、评估和防控措施,定期检查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隐患。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