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等三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2018年) 附件2

附件2

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管理规范

(试 行)

为加强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管理工作,提高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的管理水平,保障重复使用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的安全,规范医疗消毒供应中心质量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特种设备安全法》、《护士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病人、医务人员和器械用手术单、手术衣和洁净服》(YY/T0506 1-7)、《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一部分:管理规范》(WS 301.1)、《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二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WS 301.2)、《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三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效果监测标准》(WS 301.3)、《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WS/T 367)、《软式内镜清洗消毒技术规范》(WS 507)、《医用织物洗涤消毒技术规范》(WS/T 508)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独立设置的医疗消毒供应中心,不包括医疗机构内部设置的消毒供应中心、消毒供应室和面向医疗器材生产经营企业的消毒供应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