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七条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 第七条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七条 医疗机构申请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申请书;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场所、设备等基本情况; 从事医疗气功活动的人员情况;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