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医疗机构申请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申请书;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场所、设备等基本情况;

从事医疗气功活动的人员情况;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