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章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2005年) 第四条 第二章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医疗机构要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列入本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