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评审办法(1995年) 第二章 评审权限的划分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评审办法(1995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评审权限的划分 第十一条 三级医院、二、三级妇幼保健院、疗养院、省级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市(地级)临床检验中心的评审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与领导,同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 二级医院和康复医院评审的组织、领导与实施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