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中医)行政部门依照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等有关规定,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给予处分:
不按规定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不按规定的药品品种进行集中招标采购,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药品集中招标采购;
在发布中标通知书后擅自改变中标结果;
发出中标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不如实或拒绝与中标企业签订合同。
不按规定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不按规定的药品品种进行集中招标采购,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药品集中招标采购;
在发布中标通知书后擅自改变中标结果;
发出中标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不如实或拒绝与中标企业签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