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2001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药品招标代理机构是指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取得中介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社会中介组织,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集中招标采购事宜。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编制招标文件、评标标准和方法草案,提请招标人审定;
编制药品需求一览表,明确招标人已列入采购计划的药品采购数量并提请招标人确认;
提请招标人确认采购方式、评标标准和方法;
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招标文件,以书面方式答复投标人提出的澄清要求;
对投标人提交的各种证明文件进行审核,保证文件齐全;
组织开标、评标,向招标人如实报告评标委员会决定的中标候选品种;
发布中标通知书,组织招标人或者依据招标人的委托同中标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
向卫生行政部门报送书面评标报告,将中标价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向投标人公开集中招标采购评标、定标结果;
编制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中标药品采购手册;
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和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