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2001年) 第二章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当事人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2001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当事人 第十四条 招标人原则上应联合进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要求自主进行招标采购的单一招标人,市(地)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其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的能力进行资格认定。没有通过资格认定的,不得自主进行招标采购。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