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 第三章 登记与校验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章 登记与校验 第三十八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二月底前,将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执业的医疗机构名册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其中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名册逐级上报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