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八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 第四十八条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