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 第四章 执业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 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执业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人民政府或者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列细项,并出具收据。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