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 第二章 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 第六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 第六条 第二章 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第二章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