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 第四章 执业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执业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