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原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于2002年公布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卫医发〔2002〕19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