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 第四章 病历的借阅与复制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病历的借阅与复制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制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