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依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

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