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 第三章 病历的保管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病历的保管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任何人不得随意涂改病历,严禁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