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 第三章 病历的保管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病历的保管 第十二条 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收到检查检验结果后24小时内,将检查检验结果归入或者录入门(急)诊病历,并在每次诊疗活动结束后首个工作日内将门(急)诊病历归档。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