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 第三章 病历的保管 第十条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 第十条 第三章 病历的保管 第十条 门(急)诊病历原则上由患者负责保管。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室或者已建立门(急)诊电子病历的,经患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门(急)诊病历可以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