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 第二章 病历的建立 第八条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 第八条 第二章 病历的建立 第八条 医务人员应当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和《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要求书写病历。 引用法条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 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2010) 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2010)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