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02年)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02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门(急)诊病历档案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