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02年) 第十条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02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在患者住院期间,其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集中、统一保管。 病区应当在收到住院患者的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检查结果后24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 住院病历在患者出院后由设置的专门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集中、统一保存与管理。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