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2019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2019年) 第四十三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医疗机构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未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或者未按规定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引用法条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第六章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