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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1994年) 第六部分

第六部分 村卫生室(所)基本标准

一、 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药房。

二、 人员:

三、 房屋:

(一) 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二) 每室必须独立。

四、 设备:

(一) 基本设备: (二)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 药品:

六、 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 注册资金到位,具体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五、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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