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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1994年) 三、

第十部分 护理院、站基本标准

三、 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备0.6名护理人员; (二) 每10床至少配备1名具有主管护师职称以上的护士; (三) 护士与护理员之比为1:2; (四) 至少有1名专职或兼职的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二、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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