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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1994年) 三、

第十部分 护理院、站基本标准

三、 设备:

(一) 有业务活动所必需的护理用具及消毒灭菌设备; (二) 有三年以上治疗护理记录及文件保存条件; (三) 有必要的通讯联络设备; (四) 有与开展的服务项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二、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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