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1994年) 第十部分 护理院、站基本标准 三、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1994年) 三、 第十部分 护理院、站基本标准 三、 设备: (一) 有业务活动所必需的护理用具及消毒灭菌设备; (二) 有三年以上治疗护理记录及文件保存条件; (三) 有必要的通讯联络设备; (四) 有与开展的服务项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二、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