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1994年) 第十部分 护理院、站基本标准 一、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1994年) 一、 第十部分 护理院、站基本标准 一、 人员: (一) 至少有3名具有护士以上职称的护士,其中有1名具有主管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 (二) 至少有1名康复治疗士; (三) 至少有2名护理员。 护理站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