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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1994年) 一、

第十部分 护理院、站基本标准

一、 人员:

(一) 至少有3名具有护士以上职称的护士,其中有1名具有主管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 (二) 至少有1名康复治疗士; (三) 至少有2名护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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