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经办机构发现定点医疗机构存在违反协议约定情形的,可按协议约定相应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约谈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

暂停或不予拨付费用;

不予支付或追回已支付的医保费用;

要求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

中止相关责任人员或者所在部门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疗服务;

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