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 第四章 经办管理服务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 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经办管理服务 第三十六条 经办机构或其委托符合规定的第三方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开展绩效考核,建立动态管理机制。考核结果与年终清算、质量保证金退还、协议续签等挂钩。绩效考核办法由国家医疗保障部门制定,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可制定具体考核细则,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