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五条 医疗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其具体情形及造成后果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违反医疗器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度、诊疗指南和技术操作规范的;
未建立医用耗材管理组织机构,医用耗材管理混乱,造成医疗安全隐患和严重不良后果的;
医用耗材使用不合理、不规范问题严重,造成医疗安全隐患和严重不良后果的;
非医用耗材管理部门擅自从事医用耗材采购、存储管理等工作的;
将医用耗材购销、使用情况作为个人或者部门、科室经济分配依据,或在医用耗材购销、使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