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