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制备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 第一条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制备、使用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的医疗机构(简称PET中心)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